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应如何确定?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免征,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00万元,当年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另因当年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因此,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005年在计算当年新购国产设备的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时,到底应该是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还是有其他基数,为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更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企业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据此,该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其2005年新购国产设备的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应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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