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实现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能退税吗?


       问:某合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欲从今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从分得的利润中拿出15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但是,目前中外双方在拟定再投资计划时,外方提出这笔款项在实际发生时若能申请退税就签订再投资计划,否则就取消增加注册资本计划。问外方投资者打算将3年未实现的利润450万元用于再投资,能否享受退税待遇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述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89号)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项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因此,该合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计划再投资使用的是以后年度的利润,且这些利润目前并未实现,按上述规定,该笔450万元再投资在实际发生时不能申请退税。

本条信息被阅读:3482次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