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还能退回余下的60%的税款?


  问: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初用2004年度属于外商投资者的1000万税后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扩建)别的一家外资企业,因为2005年那扩建企业没有得到“产品出口企业”的资格认定,所以2005年只退还了再投资已缴纳的40%的企业所得税款。2006年这企业得到了审核机关“产品出口企业”的资格认定.这样的话,我司现在能向税务局申请退还余下的60%的税款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113号)规定如下: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所以,您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余下的60%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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