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资企业不得预提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全年税前扣除的福利费不得超过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