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外合资企业何时注销可免交以前年度所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所以中外合资企业只有在实际经营期满后可免交以前年度所享受税收优惠。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