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08年12月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问该企业从何时开始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某公司08年12月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问该企业从何时开始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另根据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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