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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原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08年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达到查账征收条件逐将其改为查账征收,问该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能否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问:某公司原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08年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达到查账征收条件逐将其改为查账征收,问该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能否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答: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意见》(武国税函〔2008〕227号)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期间自行计算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期间发生的亏损,不得用核定征收期间计算的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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