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企业将自建一处商品房改作企业办公用房是否按销售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房地产企业将自建一处商品房改作企业办公用房是否按销售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另外,文件中还规定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六种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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