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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自办民办非企业医院,且医院主要工作人员为盲人,在所得税税法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残疾人自办民办非企业医院,且医院主要工作人员为盲人,在所得税税法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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