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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部份员工为公司办理业务时使用私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公司要求员工凭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及补助,但是车是员工个人财产,并非公司资产,所发生费用可以进入公司成本吗?
问:某公司部份员工为公司办理业务时使用私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公司要求员工凭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及补助,但是车是员工个人财产,并非公司资产,所发生费用可以进入公司成本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另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对所称合理的支出进一步解释,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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