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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并作为投资主体从中国境内取得了投资收益,并且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从业人数为5人,总资产为500万元,请问能否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
问:某企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并作为投资主体从中国境内取得了投资收益,并且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从业人数为5人,总资产为500万元,请问能否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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