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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为按季度预缴,07年度亏损100万元,08年度一季度因市场原因又亏损30万元,该企业调整经营后第二季度盈利50万元,该企业问08年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能否自行弥补亏损?
问:某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为按季度预缴,07年度亏损100万元,08年度一季度因市场原因又亏损30万元,该企业调整经营后第二季度盈利50万元,该企业问08年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能否自行弥补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 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因此,该企业在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自行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4行弥补以前亏损。 另外,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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