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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母公司仅作为投资主体存在,没有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该纳税人问,如该公司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将税后利润分回到母公司时,母公司是否应按照按25%与15%的税率之差补交所得税?
问:某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母公司仅作为投资主体存在,没有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该纳税人问,如该公司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将税后利润分回到母公司时,母公司是否应按照按25%与15%的税率之差补交所得税?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2000]118号文已不再适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以上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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