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流水线上的皮带轮,由于技术革新需要缩短其折旧年限,企业初步定为5年,问此折旧年限有何相关规定,定为5年合理吗?

 

  问:某工业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流水线上的皮带轮,由于技术革新需要缩短其折旧年限,企业初步定为5年,问此折旧年限有何相关规定,定为5年合理吗?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八条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由于生产流水线上的皮带轮属于常年处于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因此,其折旧年限缩短最低不得少于6年,定为5年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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