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08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问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是多少?

 

  问:某公司2008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问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该公司2008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5万元。

本条信息被阅读:1609次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