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轮胎生产企业总部设立在武汉,分支机构分别在随洲,鄂洲,申报缴纳消费税比较麻烦,问能否汇总缴纳?

 

  问:某汽车轮胎生产企业总部设立在武汉,分支机构分别在随洲,鄂洲,申报缴纳消费税比较麻烦,问能否汇总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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