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石脑油的工业企业问自2008年开始是否对其消费税征收政策有所调整?

 

  

  问:某生产石脑油的工业企业问自2008年开始是否对其消费税征收政策有所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文件规定:
  1.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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