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出厂价是否含包装物押金?


       问:我是一家啤酒生产企业,在向酒店供货时提供周转用的鲜啤酒桶,按每个100元收取押金。我厂生产的鲜啤酒价格为每吨2600元,每吨酒收取的啤酒桶押金为2400元。税务机关在核定我厂鲜啤酒的消费税时,以鲜啤酒价格超过3000元/吨(2600+2400)为由,确定其消费税为250元/吨。请问,啤酒出厂价是否含包装物押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但是,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规定,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因此,从今年起,符合上述条件的包装物押金不再计算在出厂价格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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