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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经销商销售小汽车并为客户代缴纳车辆牌照费,问代收的车辆牌照费是否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问:某汽车经销商销售小汽车并为客户代缴纳车辆牌照费,问代收的车辆牌照费是否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第十二条第四款中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的行为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 因此,汽车经销商代收的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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