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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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