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行中部地区固定资产扩抵政策的工业企业问该企业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抵扣规定有何变化?

 

  问:某实行中部地区固定资产扩抵政策的工业企业问该企业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抵扣规定有何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规定,对纳税人,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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