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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处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处置价格不高于原值,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问:某公司处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处置价格不高于原值,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 另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8]85号)规定:增值税减免税资格的审批确认机关为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 销售旧固定资产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纳税人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应按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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