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纳税人问5月份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现开具错误需要作废,后在确定对方未认证的情况下把该张发票已作废,本月稽核比对结果下来,发现对方已经认证,现在该如何操作?

 

  问:某纳税人问5月份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现开具错误需要作废,后在确定对方未认证的情况下把该张发票已作废,本月稽核比对结果下来,发现对方已经认证,现在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应由购货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再开相应的红字发票。购货方再作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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