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用沥青搅伴的商品混凝土,问怎样征收增值税,如何给购买方开具发票?

 

  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用沥青搅伴的商品混凝土,问怎样征收增值税,如何给购买方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生产销售的沥青混凝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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