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集团企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四川汶川灾区捐赠价值50万元药品和500万元现金,问捐赠的物资和现金是否需缴纳增值税?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某大型集团企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四川汶川灾区捐赠价值50万元药品和500万元现金,问捐赠的物资和现金是否需缴纳增值税?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该企业捐赠的50万元物资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范畴,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而现金不属于货物范畴,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范围,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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