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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物折扣的销售行为中,折扣额能从销售额中减除吗?
问:我公司为某公司饮料代销商,将产品销售各商场,销售规定为,每100箱饮料,赠送5箱,按该比例赠送,每批发货单,会有相应的赠品发货单,注明“赠品”,请问该赠品是否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按非赠品的价格缴纳增值税?还是被认定为商业折扣,直接免交税金? 答: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贵单位这种销售方式中,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贵单位如果只附发货单,不在一张发票上开具,应该不被认为是商业折扣。 需要注意的是,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贵公司对自己生产的饮料按一定的销售额赠送出去,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按规定的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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