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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具体纳税义务有:
  1、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使用税务登记证的义务。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自行随意设置账簿、不得使用非法、无效的会计凭证、不得进行虚假会计核算。

  3、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依法缴纳税款或者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5、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信息、资料及账号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6、依法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7、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并配合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8、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9、依法报告合并、分立情形的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依法报告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的义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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