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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的请求保密权既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3、申请减、免、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陈述、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5、申请行政复议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受理的税务机关对此必须作出裁决。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提起行政诉讼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7、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行使职权不当,侵犯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要求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8、检举控告权(或称监督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的权利。
9、受尊重权。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10、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2、其他权利。征管法还具体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的其他一些权利,如申报方式选择权、要求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权、请求返还多征税款并加付利息权、委托税务代理的选择权等,这些权利,都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都应依法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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