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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国税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发票保证的书面证明; 5、《购买发票申请表》;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 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临时外来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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