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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 (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延续申请,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 (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 邮编:430071 )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 (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延续申请,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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