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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 邮编:430071 ) (四)许可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普通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一)事项名称: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 邮编:430071 ) (四)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年发票用量在10万份或4000本以上)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根据规定设计的印制发票的式样、联次及数量。 (六)办理程序: 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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