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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1、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2)税务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2、法律时效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适用程序
  (1)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4、赔偿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5、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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