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帐簿凭证管理
资格认定
发票管理
税种计算
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纳税检查
税收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车辆购置税办税指南
纳税人权益指南
纳税服务导航
◎ 您当前访问的位置: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
  (1)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能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