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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 (1)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能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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