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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遇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省级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况: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待批文书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支出预算;
(6)其他证明材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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