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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的情形和方法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于上述情况,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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