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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的方式

  1、电子缴税:从2004年12月15日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及下属的各征收单位开始启用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下称“FTS”)进行各项税费的征收。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费、基金)时,税务机关通过FTS将纳税人缴税信息发送给信息交换处理中心,由信息处理中心从纳税人预先指定的缴税账户划缴税款,并直接解缴入国库,形成申报、缴税、入库的一体化,是一种新型的缴税入库方式。

  2、转账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方式。

  3、预储账户缴税: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4、现金缴税:对未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现金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方式。

附: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FTS)业务指南

  1、FTS适用范围
  办理税务登记缴费、购领发票缴纳工本费(仅对国税局)以及缴纳一切税款、规费、基金等(适用所有申报方式,如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税务事项可使用FTS。

  纳税人所开设账户的开户银行只要是加入FTS的都可以用作缴税账户,若纳税人指定其中一个账户用于缴税的,该账户除了增加缴税功能外,其原有的功能仍然保留。

  2、纳税人申请使用FTS缴税的业务流程
  (1)纳税人应预先选定一家已加入FTS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为缴税账户,若纳税人指定其中一个账户用于缴税的,该账户除了增加缴税功能外,其原有的功能仍然保留。

  (2)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使用FTS缴税的口头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空白《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下称“协议书”)一式三份交纳税人。

  (3)纳税人在《协议书》上填齐纳税人编码(地税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号、企业注册名称(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及缴税账户、账户名称等要素,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银行卡账户的个体工商业户可由纳税人签名)后,携带《协议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缴税账户确认手续。

  (4)开户银行经核对纳税人账户资料后,在协议书上的开户银行确认栏里对纳税人户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行号、缴税账户等资料予以填写确认,并盖章。其中:银行行号、缴税账户栏必须使用胶印,不得用手书写。

  (5)纳税人把已加盖银行印章的《协议书》交回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当日内完成对缴税账户的录入及校验工作。校验合格后,纳税人便可使用FTS缴税。

  (6)新开业并申请使用FTS缴税的纳税人(不含国税机关委托银行代征的原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定税户),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10个工作日内,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书》。

  3、办理缴税账户更改业务流程
  (1)纳税人需更改原缴税账户,应当在办理涉税事项的五个工作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取消纳税人账户缴税功能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再到原开户银行办理取消缴税账户手续,交银行确认盖章后,银行留存一份,二份交纳税人(一份留纳税人,一份交主管税务机关)。银行取消账户的缴税功能时,该账户的其他功能保持不变。

  (2)纳税人把已加盖银行印章的《取消纳税人账户缴税功能申请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应以新的缴税账户,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和新的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书》。

  4、取得“电子缴税回单”业务流程
  纳税人通过FTS缴税成功后,可于次日到开户银行索取统一格式的“武汉市电子缴税回单”(以下简称缴税回单)。“缴税回单”上列明所缴税款的电子税票号(15位)、纳税人名称、实缴税款金额、税种、税款所属时间、收款国库、征收机关名称,纳税人等,纳税人以此“缴税回单”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但不作完税凭证使用。

  5、纳税人因异地抵扣等原因需开具完税证业务流程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开户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回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打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凭证》,交纳税人到开户银行加盖“转讫”章后作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凭证》的同时在其银行回单上加盖“已换取完税凭证,此单仅作转账证明”印章。一笔交易只能打印一份有效《税收专用完税凭证》。

  6、补打回单业务流程
  纳税人因故遗失银行电子缴税回单需补开的,可到开户银行办理补开回单业务。但补制的回单上须盖有银行的收讫章及“补制”字样,每笔扣款交易只有一张“缴税回单”有效。

  7、注意事项:
  (1)使用FTS缴纳税款前,缴税账户内要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提供的缴税账户必须真实和准确,并保证在申报纳税时,账户内有足够缴纳税款的存款金额。纳税人如果需要跨行将资金转入缴税账户的,应按银行规定提前1~2天办理转款手续,以确保缴税资金的及时到位。否则,因账户存款不足造成税款不能按时入库,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缴纳出口预缴税款仍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预缴出口货物税款的,税务征收部门受理并通过FTS扣款成功后,打印《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将第一、二联交纳税人,纳税人于次日到缴税开户银行取得“武汉市电子缴税回单”时由银行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上加盖“转讫”章方为有效。

  (3)正常退税须凭已缴税凭证办理。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多缴税款,应向主管征收机关递交《退税申请书》及已缴税凭证。已缴税凭证包括:《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凭证》、《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武汉市电子缴税回单》等。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审批后,将税款退回纳税人缴税账户。

  (4)在使用FTS后,如果纳税人缴税账户被查封、失效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不能使用原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缴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选择使用其它缴税方式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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