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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2、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待批文书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3)有关不可抗力原因、财务上的特殊原因、其他原因(如受自然灾害影响;财务人员因公外出或人员变动等,致使账务未处理完毕,无法准确计算税额;因被盗或司法机关查封账簿)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4、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申报逾期、税款滞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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