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如下: 
  (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应按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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