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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312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从199411日起实行的。从2006年4月1日起,我国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的一次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新增税目5个,分别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取消税目一个,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税目3个,取消汽油、柴油2个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下的子目,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调整小汽车税目,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共设有14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标准。具体税率如下:

  (1)烟:卷烟,比例税率30%或45%,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雪茄烟比例税率25%,烟丝比例税率30%。
    (2)酒及酒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黄酒每吨240元;啤酒每吨220元或每吨250元;其他酒比例税率10%;酒精比例税率5%。

   (3)化妆品,比例税率30%。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比例税率5%。其它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比例税率10%。
    (5)鞭炮、焰火,比例税率15%。
    (6)汽油,每升0.2元或每升0.28元;柴油,每升0.1元;航空煤油,每升0.1元;石脑油,每升0.2元;溶剂油,每升0.2元;润滑油,每升0.2元;其他燃料油,每升0.1元。
    (7)汽车轮胎,比例税率3%。
    (8)摩托车,排气量在250毫升以下(含)的,比例税率3%,排气量在250毫升以上的,比例税率10%。
    (9)小汽车:乘用车税率分为六档,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比例税率3%;1.5升至2.0升(含)的,比例税率5%;2.0升至2.5升(含)的,比例税率9%;2.5升至3.0升(含)的,比例税率12%;3.0升至4.0升(含)的,比例税率15%;4.0升以上的,比例税率20%;中轻型商用客车,比例税率5%。
    (10)高尔夫球及球具,比例税率10%。
    (11)高档手表,比例税率20%。
    (12)游艇,比例税率10%。
    (13)木制一次性筷子,比例税率5%。
    (14)实木地板,比例税率5%。

 

   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计税方法,具体计算公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税征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白酒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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