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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范围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增值税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凭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规定可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规范管理。 《农产品销售发票》仅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农产品时使用。
发票版面规定
《农产品销售发票》设有百元版、千元版和万元版等三种,其联次统一为一式四联。第一联 “存根联”,为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 “发票联 ”,为付款方收执;第三联 “记账联 ”,为开票方记账原始凭证;第四联 “审核联”,为付款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发票规格及价格
《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格为48开(175mm×95mm),每本25份,发票联和审核联使用水印防伪无碳复写纸,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5]28号)的规定,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6.16元,为方便纳税人购票缴费,市局决定舍零取整,各区局按每本6元收取发票工本费。
发票起用时间规定
从2008年5月1日起,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农产品,一律使用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相关规定
从200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凭《农产品销售发票》“审核联”以及《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发票联”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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