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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挂失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了发票,应于丢失发票的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所。丢失普通发票的应在《税收征纳》上公开申明作废;丢失专用发票的应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开申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发票丢失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丢失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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