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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按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时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税额”栏填写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税务机关不得开具17%或13%税率的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税收完税凭证
普通发票代开
一、代开普通发票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流程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税务机关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普通发票代开所需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2)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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