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内容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经营人员数量、财务人员数量、设置账簿种类、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及账号、开业日期、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办理日期等)、申请理由(包括预计年度达到的销售额、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申请时间、法人代表签章、纳税人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及会计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房屋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8)证明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收入可以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已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货物的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复印件;

  (9)开立银行帐号证明及开户印鉴复印件;

  (10)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等费用凭据复印件;

  (11)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12)从业人员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签章的缴费相关证明复印件;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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