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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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