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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业登记仅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持以下资料办理停业登记手续。
(1)停业申请及《停业登记表》; (2)《发票领购簿》; (3)未使用完的各类空白发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5)税务登记证件(登记正本、副本和登记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经营,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前,持以下资料向所属主管税务所申请复业。 (1)复业登记申请表; (2)《复业单证领取表》; (3)《核准停业通知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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