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范围
税务登记的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停复业登记管理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退(免)税认定
帐簿凭证管理
资格认定
发票管理
税种计算
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纳税检查
税收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车辆购置税办税指南
纳税人权益指南
纳税服务导航
◎ 您当前访问的位置:停复业登记管理


停复业登记

  停复业登记仅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持以下资料办理停业登记手续。

  (1)停业申请及《停业登记表》;
  (2)《发票领购簿》;
  (3)未使用完的各类空白发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5)税务登记证件(登记正本、副本和登记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经营,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前,持以下资料向所属主管税务所申请复业。
  (1)复业登记申请表;
  (2)《复业单证领取表》;
  (3)《核准停业通知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