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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税务登记证的种类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三类。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除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武汉市国税局指定报刊为《税收征纳》,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909号),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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