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程序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和书面申请,到所属主管税务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收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应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天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所属主管税务所核销。 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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