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范围
税务登记的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停复业登记管理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退(免)税认定
帐簿凭证管理
资格认定
发票管理
税种计算
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纳税检查
税收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车辆购置税办税指南
纳税人权益指南
纳税服务导航
◎ 您当前访问的位置: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程序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和书面申请,到所属主管税务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收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应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天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所属主管税务所核销。

  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