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范围
税务登记的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停复业登记管理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退(免)税认定
帐簿凭证管理
资格认定
发票管理
税种计算
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纳税检查
税收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车辆购置税办税指南
纳税人权益指南
纳税服务导航
◎ 您当前访问的位置: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相关资料向所属主管税务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1、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住所变更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
  (2)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登记正本、副本和登记表);
  (4)《发票缴销登记表》;
  (5)所持有《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各类空白发票、收据;
  (6)《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