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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有关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登记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有关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登记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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