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探矿权申请继续暂停受理 暂停到2011年3月31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日期:2009-03-27

 


 
 
  为了保持煤炭生产基本稳定,避免因煤炭勘查投资过热出现产能过剩,经研究,国土资源部决定,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详查的可以设置煤炭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暂停时间到2011年3月31日止。为此,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2011年3月31日前继续执行《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管,做好现有煤炭探矿权的管理工作。如发现有违规出让煤炭探矿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2007年2月,为避免因煤炭勘查投资过热而出现产能过剩问题,保持煤炭生产基本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2007]20号文),决定从2007年2月2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这次暂停是继2007年暂停煤炭探矿权审批之后国土资源部在全国第二次暂停新的煤炭探矿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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